到底要管多少人,才能叫L1经理人
2016年4月,移民局将一个2013年的上诉委员会(AAO) 的L1A案件判决正式吸收为政策备忘录(Policy Memo),对于今后的案件审理有直接的参考作用。该备忘录主要探讨的是,不要求管人的function manager到底能不能被批准? 到底L1经理人需要有多少下属?国外的算不算?合同工算不算?
被移民局吸收成审理标准的AAO判决并不多。宋和孟律师事务所(Song & Meng)的孟小洁律师借这个新发布的L1备忘录和大家分享下从业心得,回答一下“到底有多少员工才能申请L1 ”这个经常出现的问题。
重数量,更重质量关于L1的基本要求,欢迎参考我们之前的文章《L1A申请的“四要”“四不要”》。本篇我们就如何证明L1经理人的管理职能来专题讨论。 L1管理人员有两种,一种是高管,一种是经理人,两者的要求略有不同,方便起见,我们先暂且都称之为“L1经理人”。
L1经理人最基本的特点是,管理职能。在实际生活中,“经理”这个词被用得比较随意,很多与客户直接打交道的职位,都被冠以“经理”的头衔。但是,在美国移民局的字典中,L1经理人是有一定要求的管理岗位。换言之,不是所有的经理,都能叫L1经理人。
既然要显示管理职能,那么移民局考察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到底这个岗位在管谁。请注意,我们这里特地要强调的是,管谁,而不是单纯地管了多少人。比如,管理4个客服接线员恐怕无法满足L1的要求,但是管理4个软件工程师则是有可能的。所以数量并不起到完全的决定作用,而是要进一步探究职位的内容和性质是什么。
有的申请人说,但是我的公司用不到软件工程师啊,我确实客服要的多一些,是不是L1对申请的行业有限制?并不然。 如果公司的业务并不用到高技术的专业人士,那么通过证明公司的管理层级(staffing level)足以支持所申请的L1岗位,也是有可能的。不过有一点要牢记,移民局认为,L1经理人不能亲自管理一线的员工。
不少来自中国的申请人可能会把L1和其他的一些签证类型或者移民方式混淆。孟小洁律师常常被问到,是不是L1经理人的需要至少管理10个员工。这些恐怕更多的是以讹传讹,并没有法律依据。
美国新设公司,并无员工要求
在一种情况下,申请L1的员工要求是很宽松的,那就是美国公司刚刚新设,申请人以美国新设公司来申请L1身份。这个时候,并不要求美国公司已经雇佣员工。
不过,这个时候的L1申请有效期只有一年。一年到了以后,仍然需要通过直接雇员,或者其他的人员安排方式,证明L1经理人的管理职能。
此外,即使新设公司申请L1的时候,并不要求美国公司有直接的雇员,但是有两个方面的管理职能仍然是在递交申请时就需要证明。一个是L1的申请人在海外的关联公司里,担任的职位符合L1经理人的要求。另一个是,通过商业计划书反映,新设的美国公司在未来的一年中,是有可能创造一个符合要求的L1经理人岗位的。
Function Manager并不易,综合考量最重要
上面的内容基本上可以概括为,L1经理人的岗位需要考察所管理的人员数量和质量;虽然美国公司新设的时候,不要求美国公司已经雇佣了员工,但是需要证明未来一年有可能有合理的人员安排符合L1经理人的要求。
有些功课做的比较多的申请人会问孟小洁律师:我听说有一种叫做Function Manager的L1经理人岗位,不要求实际管理员工,也能申请。是不是真的?我能否符合?Function Manager在法规中确实是明文规定有的,但是要证明一个申请人是Function Manager并非易事。当一个人没有直接下属的时候,如何证明他是在管理(manage)这个职能,而非在履行(perform)这个职能,向来是Function Manager申请的难点。是的,移民局在审理申请的时候,向来就是如此咬文嚼字。很多看起来平坦的大道,其实是暗藏玄机、危机四伏。
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我们来看看本月被移民局 吸收为备忘录的这个案件,一个Function Manager L1申请成功逆袭的案例。
这是一个L1初次延期的申请,美国公司是一家日本公司的子公司。日本母公司从事的是食品和医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美国公司的职能是开拓美国市场。在申请时,美国公司成立了16个月,除了申请人以外,还有一个办公室助理和一个销售人员。
可以说,对于很多L1申请人而言,来美国新设公司的目的都是市场拓展,和这家日本公司一样。对于一个成立第一年的美国公司而言,负责人由一个文职人员和一个销售人员协助,已经足够。但是,移民局对于L1经理人的管理职能有自己的执着,仅凭上面的事实来看,美国公司除了L1经理人以外,只有两个员工,不符合上面提到的L1经理人管理职能要求。于是,申请不幸地被拒了。但是这份申请在上诉期间被翻案,并且最后延期通过,到底凭的是什么?上诉委员会翻案的理由是,初次审理时候的移民官,没有综合考量这个集团公司的情况,没有看到这位L1经理人真正的管理职能。那么,其他在上诉阶段被考虑的有利因素有哪些呢?
首先,这家日本母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营业额9亿美元。其次,申请材料中显示,日本母公司有8名员工,全职与美国公司对接,为这位L1经理人提供协助和服务。最后,L1经理人在运营美国公司期间,还有很多外部的专业公司协助,并且美国公司正式经营8个月内,已经有了60万美金的收入。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知道Function Manager的证明并不容易。同时,海外人员的配置合理性,和这家母公司的上市公司身份,以及其卓越的市场表现不无关系。如果只看到美国公司有三个人就能申请L1延期,那么恐怕只是一场误会。
结语
也许有的读者看了本篇有些失望,这L1经理人的管理职能怎么还是那么不清不楚的呢。是的,L1经理人的管理职能,是L1申请中最关键的点,标准也比较模糊。希望上面的这些解析,能对有意申请的各位,多少有些帮助。
同时,孟小洁律师也想告诉申请人,每个公司的情况都不同,也不必被上面的这个上诉案例吓到,觉得没有那个日本母公司的规模就无法申请。在这个上诉案例被吸收为备忘录前,孟小洁律师就曾成功援引该上诉案例,帮助过一些首次申请失败的L1经理人,通过充分沟通,解析公司组织结构,重新递件,并最终获得批准。
孟小洁律师建议有申请意向的公司,务必咨询有经验的移民律师,在申请程序启动前,充分规划好公司的岗位设置,确保能够在各个阶段满足移民局对于L1经理人岗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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