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新年首场EB5会议,I-829阶段或将有面试
春节前夕的2月3日,美国移民局召开了公众听证会议,与大家沟通交流EB5案件审理的趋势并答疑。宋和孟律师事务所(Song & Meng, PC)的孟小洁律师参加了此次会议。
根据宋和孟律师事务所的观察,目前的EB5局势有几点需要特别注意的:1)案件审理时间变长的影响;2)大陆申请人排期变长的影响和双排期下儿童年龄锁定的疑问;以及3)中国方面近期外汇管制的影响。目前, 不仅仅I-526审理时间越来越长,随着越来越多的临时绿卡获得者步入永久绿卡的申请队列,I-829的处理速度也放缓。2016年1月公布的数据显示,I-526的平均审理时间是15.5个月,I-829的平均审理时间已经到了15.7个月。在会议上,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主任Nicholas Colucci介绍,移民局去年在9月底和12月中,也就是国会关于EB5项目闹着要变法的截止时间前,迎来了EB5递件的两拨高峰。截止到会议当天,移民局共有21790份I-526待处理,以及4314份I-829待处理。
孟小洁律师认为,由于排期的作用,I-526的审理时间问题反而被弱化了,但是 I-829的审理时间延长,带来了诸多潜在问题,包括资金维持的疑问、就业创造计算的疑问等。此外,排期导致的投资人在等待期间登陆困难的问题愈发明显,就业创造的两年起算时间也相应变得有些不合时宜。在此次会议上,移民局还收到了不少关于资金来源的新问题,看起来都不免和近期中国收紧外汇政策的动作有关。中国大陆投资移民的资金外汇受限后,可以看到民间在不断尝试寻找新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I-829趋势:面试、延迟,及其他
此次会议中最大的亮点是移民局认真表示I-829阶段会考虑面试。移民局一直在表示要增加EB5项目的实地考察率,不过面试的提议还是第一次出现。由于I-829阶段其实重在对项目的考察,移民局如若真加入面试环节,实际效果如何,有待观察。
在会议现场,就有与会者提问,如果移民局真的在I-829阶段面试,投资者是否可以由项目方人员陪同参加。移民局表示会允许项目方代表参加。
这样的新做法,实际操作中留给我们一些新的疑问,比如:面试是否只针对同一个项目的第一份I-829申请?如果可能针对之后的递件,那么之后的面试是否会对已经批准的I-829有影响?可惜这次的会议中未及进一步细谈,只能留待下次会议。
I-829的申请人或许知道,递件后的收据可作为临时绿卡的延期凭据,有效期为一年。但是,目前I-829的审理速度已经缓慢到超过15个月,也就超过了一年。那么一年到期后,申请人如果离境,或者要证明自己仍然保持临时绿卡身份,就需要履行额外手续在护照中盖章。有与会者有个好提议,问移民局是否可以延长收据的有效时间,免去申请人的这个烦恼。可惜,移民局表示自己没有权限去延长。
关于I-829的诸多动向,去年8月公布的备忘录草案有不少方针指导,有待正式公布后详细解读。目前,新备忘录的公布时间仍然未知。
中国外汇政策收紧,资金来源合法性证明面临新挑战
也许是赶着截止日期递件,也许是“蚂蚁搬家”短期实现受限,有与会者提问是否可以在完成全部转款前递交I-526申请。作为外汇管制的应对,拉长战线虽然不理想,也是一个办法。移民局表示这有可能,但是是否最后能被接受,还是需要看个案情况。
除了拉长“蚂蚁搬家”的战线外,那就是另谋出路了。移民局对私人换汇作为投资资金的方式表示可以接受。同时移民局表示,不排除要求第三方证明转款合法来源的可能性。这个问题被多次提到应该与近期中国外汇政策重点打击”蚂蚁搬家“式外汇转出有关。可以看到民间已经努力在传统的“蚂蚁搬家”汇款方式外寻找替代的汇款方式。
孟小洁律师认为,虽然目前在实践中,移民局并未在私人换汇的情形下,严格要求第三方证明来源,但是移民局的这个提示,或可认为是下一步的趋势。如果私人换汇这种方式被大规模运用,那么严查的可能性更高。
这种“法就责众”的规律,已经显现在抵押贷款作为资金来源的审查上。会议中,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副主任Julia Harrison多次建议大家阅读办公室之前发布的、关于贷款作为资金来源的备忘录。孟小洁律师认为,中国大陆投资人中,有很多运用抵押贷款来证明资金来源,这使得移民局在审理中积累了大量经验,目前对于贷款的用途审查更加仔细。
在资金来源审理方面,移民局还表示,对于可疑的资金合法性来源材料,会发出补件要求进一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且移民局有自己的渠道核实。可以松口气的是,如果移民局不要求,一般投资者不需要额外证明自己材料的真实性。会议上,有与会者斗胆问移民局到底有哪些渠道核实材料的真实性,移民局表示,就不告诉你。。。好吧,原话是:这不属于移民局和公众讨论的内容。哼,想来反侦查,没那么容易。
悬而未决的重要问题:双排期与子女超龄
去年10月,国务院公布双排期后,关于递交I-485是否能锁定子女年龄的争议就没有停歇过。
在此次会议上,有与会者问移民局,根据双排期的表B递交I-485到底是否可以锁定子女年龄。可惜,投资移民办公室表示,这个问题不归他们管辖。
孟小洁律师认为,根据现有的规定,能或不能这两种论点都有道理却也各有破绽。由于这个问题如此重要但是又悬而未决,孟小洁律师在此和大家探讨一下目前对这个问题的分歧所在及宋和孟律师事务所的意见。
移民法下,子女年龄的计算公式如下:
- 签证可用之日,子女的年龄
- 减去案件审理时间(也就是I-526的审理时间)
- 就是移民法下,子女的年龄。如果不到21岁,那么就可以随同父母一起移民。
但是,知道子女的年龄还不够,法规还要求在签证可用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人要递交申请锁住年龄。锁住年龄的申请方式之一,就是递交I-485申请。让我们暂且把这个叫做“一年作废规定”。目前两种观点的最大分歧,是对于“签证可用”(visa available)的理解不同。认为根据表B递交申请可以锁住年龄的立场(“可锁定说”),就是认为表B里的日期,可以被理解为“签证可用”的日期。但是,根据国务院网站对于两张表里日期的说明,如此理解,确实有不严谨的扩大解释之嫌。关于双排期的解读,欢迎参考宋和孟律师事务所之前的文章,《从11月排期表真正读懂双排期》。
但是,“不可锁定说”也有瑕疵。如果根据表B递交I-485无法锁定子女年龄,而申请人又确实根据表B递交了I-485,那么申请人在表A的“签证可用”时,由于已经递交了I-485,将无法再次做出要求锁定年龄的动作,以至于在这样的情况下,上述“一年作废规定”名存实亡。
由于双排期还是个新事物,现在还无法了解移民局的立场究竟是什么。孟小洁律师建议,符合递件要求的申请人肯定还是能递则递,一旦移民局质疑,可以咨询有经验的移民律师,用对自己最有利的立场据理力争。
结语
EB5的公众会议,是和公众的交流会。由于这不是公布新法的发布会,所以并不能期待移民局在会上duang地公布实质性大变革。但是,由于移民局在审理案件中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限,每一次的公众会议,都是了解移民局审案政策走向的窗口。宋和孟律师事务所会一如既往地关注最新动向,并与大家分享。下一次的会议会在四月底召开,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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